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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/12/19
最終通知:自民國114年起,調整本院著作權暨智慧權登記委員會之著作權存證登記作業與費用
一、本院著作權暨智慧權登記委員會辦理著作權存證登記業務,迄今已逾二十年,累計登記案件數量已相當龐大,每年亦有多件司法機關向本院調閱登記案之情形,確實對著作人(著作權人)及司法機關產生一定程度之助益。
二、惟因應這些年成本不斷增加(含不動產租金、人員薪資等)、環保意識抬頭、保存難度考量等因素,預計自民國114年起,調整著作權存證登記之下列事項:
(一)不再單純僅依著作種類、登記種類作為收費標準,改以著作種類及存證載體收費,但登記證書仍會載示著作種類及登記種類。
(二)存證登記費用調整。
(三)年效力費定義變更及落實。
(四)數位化作業的啟動。
(五)著作權存證登記證書,不再進行護貝作業。
三、年效力費之調整說明:
(一)本院著作權登記準則公報第七號第四條規範有「登記超過一年,必須年繳交效力費」,而未繳年效力費者,僅規範「不得申請謄本,亦不得申請證書補發」。
(二)多年來,本院為推廣著作權登記並儘量降低登記者之費用負擔,對於年效力費並未確實執行,以致無論是否有繳交年效力費之登記者,於證書遺失時,僅收取證書費而均同意補發。
(三)自明年起,年效力費將定義為「登記效力之費用」,且將落實執行,當未繳交年效力費時,視為登記效力喪失,但不會追回原核發之登記證書。
四、登記費用調整為下表之基本登記費加年效力費:(金額為新台幣/元)
五、數位化作業:
(一)自明年起,本院收取之登記物,如上表「載體」欄位所示,一律為數位化後之物件。
(二)針對無法提供數位化資料之案件,得委由本院代為數位化,惟需加收數位作業費用;委由本院代為數位化之費用如下:
(三)本院收取之數位化載體,或經本院代為數位化後,原送件之文件或物品,將通知代理師取回或由本院代為銷毀。
(四)如因故而仍需本院代為保存原送件之文件或物品,基本登記費及年效力費為第三條所示費用之二倍收取。
六、另針對已登記之案件,相關調整辦法,本院尚在研議,研議結果亦會另行通知各著作權代理師。